工商总局官方杂志:给抽查制“泼几盆冷水”
市民王叫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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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9 17: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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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科技
就在淘宝网与国家工商总局”大战”愈演愈烈之时,有细心读者发现,1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主管杂志《工商行政管理》官方公众号曾发表“探讨”文章称,抽查不是“万能钥匙”,要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强化自律的积极性,毕竟再严格的抽查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良性互动。
该文章原发于2014年11月下半月刊物,文章强调,要通过宣传、指导、培训等措施,让市场主体知晓实行抽查的背景、抽查的方法,切实防止市场主体在抽查制面前一头雾水、无所适从。
在这篇题为《给抽查制“泼几盆冷水”》的文章中,作者提出,随着市场主体“宽进严管”改革的不断深入,抽查制开始进入到基层工商机关的视野。必须把抽查制这一制度设置打造得更加合理,防止走入误区。
文章认为,与其他的制度创新一样,抽查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也不是“万能钥匙”,而应该综合运用教育、引导、处罚、监督等各种手段。抽查的目的不是处罚,把市场主体强化自律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才是根本目的。文章强调,要通过宣传、指导、培训等措施,让市场主体知晓实行抽查的背景、抽查的方法、面对抽查应当强化自律的重点,从而有的放矢地加强自律,切实防止市场主体在抽查制面前一头雾水、无所适从。严管要体现在抽查的过程中,而不是严在处罚结果上,在实施抽查的过程充分做到晓之以理,以理服人。
“尤其要注重源头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再严格的抽查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良性互动,再严格的监管也替代不了市场主体的严格自律。”文章认为。
以下为文章全文:
给抽查制“泼几盆冷水”
文 /济南市工商局 商海春
随着市场主体“宽进严管”改革的不断深入,抽查制开始进入到基层工商机关的视野。基层工商机关要求推行更加科学的抽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响亮,如何把抽查制这一制度设置打造得更加合理,更加适应基层监管服务工作的需要?关键之一是把握好基层实际需求,“量体裁衣”,防止走入误区。
一是不要让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单脚走路”。《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有这样一种倾向,就是过多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企业年报信息的抽查上,而忽视了其他综合性的基层日常监管服务工作,这对推进工商监管服务职能到位是非常不利的。基层工商监管工作是一个整体,我们常讲,“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多年以来,千头万绪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大多都要靠基层工商所“穿针引线”,统筹落实。基层工商所的工作千头万绪,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非常突出,将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游离于其他综合监管工作之外,单列出来专门去落实,势必会形成“哪头热抓哪头”或者是“抓了这头顾不了那头”的局面,破坏基层监管服务的整体性。因此,在推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同时,要变“小抽查”为“大抽查”把所有的工商日常监管服务业务,都应当装进抽查制的“筐子里”,不能厚此薄彼。
二是不要让基层扛不动抽查的“担子”。抽查工作最终要靠人去落实。目前,基层工商监管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推进。改革以后,一些地方的工商人员较以往有所减少已经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如何让现有的工商人员承担好抽查的职责?必须要在尊重基层实践的基础上,对抽查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科学计算,抽查多少项目、需要制作多少法律文书、留下多少监管痕迹、耗费多少监管人员都要做出相应的测算。每个工商所辖区跨度、辖区内拥有的市场主体户数、市场主体自律水平、市场主体发展规模、市场经营方式都不尽相同,由此所反映出来的抽查工作量肯定是不一样的,如果标准畸高,高不可攀,势必会导致抽查人员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如果标准畸低,唾手可得,也容易导致抽查人员得过且过、不求上进。因此,要防止用“一刀切”的标准去限定抽查比例,既要有标准底线,也要有相应的激励引导和监督惩戒措施,运用奖惩杠杆调动工作积极性。
三是不要让抽查信息化平台成为“孤岛”。在基层人员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信息化手段显然是个“好帮手”。推行抽查制同样需要加强抽查信息化平台建设,这是一个非常有利的契机,要用好这个机遇,对旧有的多头设置的信息化平台进行有效整合,来个大手术,多台合一,把工商日常综合监管服务的事项,能够整合的都整合进来,统筹应用。不实用的信息化平台该撤销的撤销、该提升的提升;相关信息该自动生成的不手工录入,该后台对接的不单轨运行,该自动推送的不人为抓取。让所用的日常监管抽查工作在信息化通道上都能够实现“一个门”方便进出,让基层工商人员用起来更加得心应手,感觉“离不了”,而不是“受不了”,才能更有效地释放信息化手段的活力。与此同时,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也要注重采取措施,统一步调,通过适当途径要求地方财政对工商信息化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确保信息化建设上下同步推进。
四是不要让抽查制度成为问责追究的“火山口”。抽查制的制度设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该工商机关承担的法定职责工商机关必须勇于担当;对职能交叉的问题,要充分论证,科学分析,界定清楚界限和尺度,切实防止因职能模棱两可、方向不明而导致的问责追究;对不属于工商机关的职责不揽权、不越权,在制度的源头上防止“节外生枝”。在抽查制的制度设定上,有必要多听听基层的意见,多翻翻以往的问责追究案例。对工商人员在抽查中发现的问责风险苗头,要及时制止,举一反三,采取补救措施。对因制度设定有瑕疵导致的问责风险,各级领导集体要主动担当,向问责机关讲明原因,合理解释,充分沟通,该集体承担的责任,不能让执法人员个人代为受过,保护好基层执法人员主动履职的积极性。要加强对抽查工作执法风险的综合性评估,对一定范围、一定时间段内的抽查事项、抽查程序、抽查结果等进行重点评价分析,未雨绸缪,查找漏洞,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一些风险性问题,要及时与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沟通,集思广益,避免工作被动局面。
五是不要让执法队伍成为服务“游击队”。监管与服务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基层工商机关争论不休的话题。基层工商机关实行分级管理为主以后,履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重服务轻监管,重地方政府指令,轻系统业务部署的倾向。个别地方政府存在将工商执法队伍挪作“服务游击队” 的倾向,使其承担了市容环境整治、市场卫生整治、招商引资等法定职责以外的大量具体服务工作,没有精力专注执法。这就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和加强对工商法定职能的宣传,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对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职能讲实讲透,常讲常新。在设置抽查制度时,也要统筹考虑好工商机关的综合服务事项,把综合服务事项通过信息化平台展示出来,不只是要求依法监管,更要注重周到服务。同时,要注重指导基层工商机关盘活大量的抽查数据信息,搞好大数据分析,及时为指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发布一些实用的便民信息,及时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一些有分量、有价值、有远见的决策参考信息,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和地方党委政府对工商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商职能不偏离法定轨道。
六是不要把抽查当成“万能钥匙”。与其他的制度创新一样,抽查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也不是“万能钥匙”。要综合运用教育、引导、处罚、监督等各种手段。尤其要注重源头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再严格的抽查也需要市场主体的良性互动,再严格的监管也替代不了市场主体的严格自律。抽查的目的不是处罚,通过抽查,增强执法的针对性、权威性和威慑性,把市场主体强化自律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才是根本目的。要通过宣传、指导、培训等措施,让市场主体知晓实行抽查的背景、抽查的方法、面对抽查应当强化自律的重点,从而有的放矢地加强自律,切实防止市场主体在抽查制面前一头雾水、无所适从。“严管”要体现在抽查的过程中,而不是“严”在处罚结果上,要让市场主体充分感受到工商机关实施抽查的过程,实际上是对市场主体进行普法教育和警示教育的过程,让抽查事项、抽查依据和标准尺度在经营者脑海中留下深深的印记,充分做到晓之以理,以理服人。
七是不要让抽查成为“无源之水”。抽查制的落实,归根到底要靠过硬的综合素质。当前,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特别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启动以来,与工商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陆续得到修订,不乏一些新法规出台,学好这些法律法规才能练好工商执法的看家本领。实施抽查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灵活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因此必须通过多种有效的培训措施,为干部职工提高执法能力持续“充电”,为抽查制的深入推进提供好强有力的素质保障。
总之,在抽查制面前,我们需要冷静思考,勤于思考,避免头脑发热,一哄而上,盲目推进。让抽查制扎稳脚跟,稳步前行,任重道远。
(原文刊载于《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1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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